103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備取生報到(103.07.07更新)

103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備取生報到

時間:103年07月11日(五)上午九時~下午十六時

系辦已於07/07電話通知備取生。

請下列名單學生依其規定與時間備妥相關資料辦理報到事宜,逾期視同放棄。

准考證號 姓名
203320110020 張紘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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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一、 錄取生驗證時,應持以下與報名表上所載報考資格及學經歷相符之資料證件辦理:

(一) 錄取暨報到通知書。

(二) 國民身分證正本。

(三) 就讀意願書。

(四) 畢業證書正本(報名時所填學歷之證書正本,應屆畢業生須繳驗學生證正本並報到時填具切結書,於切結期限內補繳學歷證件,已畢業生須繳交畢業證書正本)。

(五) 以「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三條報考資格錄取之考生,  須繳驗相關證明之文件正本。

(六) 教育部立案之香港各校院經准報考錄取後,應繳驗教育部驗印之畢業證書或學校開具附核准入學學籍文號之四下肄業證明,經教育部駐港代表加蓋印章。

(七) 現役國軍義務役人員,須繳驗服役部隊出具「103學年度第1學期開始上課前」可退伍或解除召集之證明文件正本。

(八) 在職生另繳交現在機構進修同意書及在職證明書。

二、錄取生報到時尚未能取得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證件者,應填具切結書,於切結期限內補繳,逾期仍未補繳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

三、凡錄取生經驗證時,發現所繳驗證件與報名表上所載報考資格不符者,一律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異議,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四、錄取生所繳學經歷證明文件,如有假借、冒用、偽造、變造不實或考試舞弊等情事,在錄取後未註冊前查覺者,取消其錄取資格;註冊入學後查覺者,即開除學籍,並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始查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撤銷畢業資格。

五、錄取生保留入學資格悉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六、經錄取之研究生,未註冊入學前如已接獲徵集(訓)通知時,請自行持本通知書向役政機關辦理緩徵(訓、召)手續。

七、須進入實驗(實習)場所之新生,請於開學前接受學校或教育部辦理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請至教育部環保小組網站,點選教育部安全衛生教育網(http:140.135.185.42/)參閱報名。

八、本案學生應注意下列有關規定事項:

(一)經錄取之研究生接到報到通知後,即應依規定時間辦理報到,未於規定時間辦理報到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二)錄取生如欲就讀他校,亦請填寫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以利本校通知備取生辦理遞補作業。

 

 

(三)於本校規定之開學日前應報到而未報到者,自動取消錄取資格,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