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金融管理學系教師聘任審查要點
民國97年4月16日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民國97年5月27日管理學院教評會修正通過,97年6月25日第52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98年11月11日系務會議,99年4月27日管理學院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99年6月23日第64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一、 |
依據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組織規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訂定國立高雄大學金融管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聘任審查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
本系教師之聘任,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理;本要點僅規範本系教師聘任審查部分。 |
三、 |
本系教師之聘任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講師: 1. 具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2. 取得學士學位後,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3. 取得學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助理教授: 1. 具博士學位並有專門著作者。 2. 取得碩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3. 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副教授: 1. 取得博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2. 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教授: 1. 取得博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2.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
四、 |
本系擬新聘之教師,應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系教評會)進行初審作業。新聘教師之初審程序如下: (一)應依本系系務會議決議之所需教師員額及教學、研究需要之專長,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進行教師徵聘事宜。 (二)依應徵者之應徵資料,進行教學、研究、服務等資格之認定與審查,並由本系教評會委員投票,獲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者,始為本系新聘教師候選人。 (三)本系教評會得邀請新聘教師候選人面談或專題演講,再就所有新聘教師候選人進行最後評審。 (四)初審通過後,應即將會議紀錄、聘任有關證件資料,送請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進行複審。 |
五、 |
本系專任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其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長期聘任辦法另訂之。 兼任教師之聘任,每次為一學期或一學年,聘期屆滿若有需要得予續聘。 客座教師之聘期於聘約中訂定。 |
六、 |
新聘專任教師除經教育部審定核發證書者外,應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內,備齊申請教師資格審查資料送人事室報請教育部核定,逾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不予續聘;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送審職級之聘任。 |
七、 |
教師解聘、停聘與不續聘均依據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辦理。 專任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於辭職一個月前以書面提出,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
八、 |
本系新聘助理教授與講師,於到任後八年內未能升等者,第九年起不予續聘。 |
九、 |
系教評會辦理聘任審查時,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惟各委員對於審議案件如涉及其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具論文指導師生關係之案件,應予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系教評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
十、 |
本系專任教師如發生解聘、停聘、不續聘案,應由本系詳述理由及法令依據,依規定程序提系、院、 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准。 |
十一、 |
本系教師對於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案件,得於收到本會初審結果通知書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併同初審決議送院教評會決審。 |
十二、 |
本系兼任教師之聘任,得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十三、 |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辦法辦理。 |
十四、 |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院及校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