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高雄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研究生選擇及更換指導教授要點
101年1月14日101學年度第5次所務會議通過,101年1月21日核定
一、為兼顧學術倫理與本所師生學術研究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研究生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以下簡稱指導教授)時,應持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向本所辦公室登記。
三、研究生中途欲更換指導教授或原指導教授因故無法再繼續指導時,須準備以下書面文件提經所長核備,若無違反相關規定,於十日後自動生效。
1、更換指導教授申請書:須經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簽名同意。
2、更換指導教授聲明書:聲明「在未得原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時,不以與原指導教授指導之研究成果,當作學位論文之主體或部份」。此聲明書需正本三份,分別由原指導教授、所辦公室及研究生留存。聲明書於所長核備後一週內送達原指導教授。
研究生若因原指導教授逝世或無行為能力而更換指導教授時,免繳第一項所規定之聲明書。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所長召開所學術委員會議決,由適當教授或所長擔任指導教授,或採其他妥適方式處理:
1、原指導教授因故無法同意或拒絕同意者。
2、研究生無法取得新指導教授之同意者。
3、其他足以影響研究生選擇及更換指導教授者。
五、確定更換指導教授後,最少需半年以後才能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更換指導教授之研究生舉辦學位論文口試十日前應將一份論文稿送原指導教授親自簽收。如發生對聲明書相關之爭議,原指導教授應於口試五日前向本所提出申訴,提出申訴後,口試暫停;由學術委員會於十五日內裁決之。
六、在合於規定之情況下,研究生如有兩位以上指導教授,則前述第二條至第五條所述之「指導教授」應包括所有指導教授。
七、原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通知本所,本所應於收到通知後一週內通知相關研究生,依第三條之規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研究生得請求本所方進行瞭解以確保其權益。
八、研究生未依本準則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不得提出其學位之申請。
九、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