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金融管理學系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國立高雄大學金融管理學系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100223日系務會議通過,100322日第16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41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1529日管理學院第19次院務會議通過,101529日核定

一、

金融管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升教學研究水準及品質,研議發展目標及特色,建立自我改善機制,以增進辦學績效,特訂定本系自我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系專、兼任教師與行政人員。

三、

本系之自我評鑑之辦理將配合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規定之時程,至少每五年進行自我評鑑一次。

四、

本系自我評鑑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全系專任教師擔任委員,以督導自我評鑑作業。

五、

本系自我評鑑訪視委員由相關領域之校外專家學者三至五人組成,其名單需報請院級評鑑委員會同意聘任。

六、

自我評鑑內容以下列之全部或部份為之

(一)目標、特色與自我改善。

(二)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

(三)學生學習與學生事務。

(四)研究與專業表現。

(五)畢業生表現。

(六)師資結構及人力資源。

(七)圖書儀器及設備。

(八)空間與經費。

(九)行政管理及辦理成效。

(十)行政配合程度。

七、

評鑑進行之程序如下:

(一)本系自我評鑑委員會應於接受實地訪問評鑑之日一學期以前組成。

(二)本系應於自我評鑑之日前一個月依照校訂表格將評鑑資料報校,同時送請評鑑委員審閱。

(三)校外評鑑委員實地訪問評鑑之步驟包括聽取本系主任報告說明、參觀空間、設備、教學及研究狀況、與師生進行個別及團體訪談、委員交換意見及綜合優缺點後完成訪問評鑑表,並於訪問結束離校前與本系評鑑委員會委員舉行座談,提出評鑑結果摘要口頭報告。

(四)校外評鑑委員於結束訪問評鑑後三十日內提出詳細評鑑結果書面報告。本系應就建議事項回應,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八、

本要點之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經院務會議備查,並經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