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金融管理學系教師升等審查要點

國立高雄大學金融管理學系教師升等審查要點
97年4月16日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97年5月27日管理學院教評會修正通過,97年6月25日第52次校教評會通過
98年11月11日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99年4月27日管理學院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99年6月23日第64次校教評會通過
100年11月9日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101年2月2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1年4月24日管理學院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101年6月22日第77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102年06月1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2年10月22日管理學院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教評會通過,102年12月11日第86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102年12月18日發佈
105年01月0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5年04月27日管理學院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教評會議通過,105年05月25日第102次校教評會通過。
106年09月2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6年10月26日管理學院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106年12月20日第112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107年1月4日發佈。

一、 依據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教師升等辦法、本校教師升等評分準則、管理學院教師升等評分細則,訂定國立高雄大學金融管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升等審查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系教師之升等,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辦理;本要點僅規範本系教師升等審查部分。
三、 本系教師之升等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講師:
取得學士學位後,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助理教授: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副教授:
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教授:
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佈(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不受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
送審之著作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四、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者,應填具教師升等資料表,並將相關升等資料於學校規定提送院最後日期的一週之前,送至本系辦公室。本系教評會並應於學校規定提送院最後日期以前,就申請人之研究、教學及服務等三項成果審查完畢。
五、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除應具有本要點第三點所列資格外,並應符合下列條款:
(一)升等年資之計算需符合本要點第三點之規定辦理,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所載起計年月推算至升等生效日前一日止(當年2月1日升等生效者,推算至同年1月31日;當年8月1日升等生效者,推算至同年7月31日)。
(二)本系教師需於本系任教服務滿一年以上,始得提出升等之申請。
(三) 教師年資依教育部頒教師證書記載年資起算年月計算。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者,其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者,且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六、 本系辦理教師升等事項,茲依國立高雄大學組織規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與精神,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採評審計分法,其計分方法如下:
(一)各項分數分配比率︰
1.教師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應用類之技術報告送審者,「研究」項目成績占總分62.5%、「教學」項目成績占總分25%、「服務」項目成績占總分12.5%。
2.教師以教學實務類之技術報告送審者,「研究」項目成績占總分30%、「教學」項目成績占總分60%、「服務」項目成績占總分10%。
(二)申請升等的必要條件︰
1.申請人於原職級內之研究、教學及服務等三項成績,總分須在七十分以上。
2.晉升教授者︰於原職級內,A類以上著作應至少一篇或B類以上著作應至少兩篇。
3.晉升副教授者︰於原職級內(除博士論文外),B類以上著作應至少有一篇及C類著作至少一篇。
4.代表著作不得為博士論文之一部份。
七、 本系教師提請升等時,應於系訂期間內備妥下列資料:
(一)擬升等教師履歷資料(含學經歷、研究專長、著作目錄等)重要學經歷影本(國外學經歷證件需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教師證書影本、現職聘書影本,依所需份數繳交。
(二)升等前一職級且七年內代表著作一篇(若有合著者,需附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著作合著人證明表)及七年內參考著作(如為專門著作最多三冊,如於期刊發表者,不受前述之限制),依所需份數繳交。
(三)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依所需份數繳交。
八、 本系教評會開會時,應由會議主席對申請人之資料提出說明,必要時得由申請人提出書面說明或口頭答辯。本系教評會出席人員得對資料加以討論,並需對前條所指各項,依本辦法所定之客觀計分方法予以評分。各出席人對各項評分之簡單算術平均即為各該項之本系教評會初審計分。
九、 本系教評會之升等審查通過標準,應同時符合以下兩點:
(一)本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申請升等的必要條件。
(二)研究著作成績,應在研究成績總分七十分以上,即研究著作成績應在該項成績之百分之七十以上。
十、 本要點第四點所稱之研究著作成果,包括學術期刊之論文及有編輯委員之學術性專書。研究成績分為研究著作成績及研究計畫及獎補助研究獎項成績二部份,依下列各項評分標準計分:
(一) 研究著作成績總分為100分,占研究項目成績85%,分類要點如下,詳細分類如「國立高雄大學金融管理學系之財務金融專業期刊分類表」(於系務會議通過後,即得據以施行):
1. A+類:國際傑出期刊。
2.A類︰具相當嚴謹審稿制度且為國內外極具知名度之學術期刊。
3.B類:具嚴謹審稿制度且為國內外具知名度之學術期刊、及具有相當知名編輯委員所編輯出版之學術性專書。
4.C類︰
(1)在國內、外具匿名外審制度之學術期刊及有編輯委員之學術性專書。
(2)國內、外具相當知名度之學術會議,且於會議結束,經作者修改後再出版之學術會議論文。
5.評分標準與方法:
(1)A+類每篇86分。
(2)A類每篇60分、B類每篇49分、C類每篇37分。
(3)同一著作若以上列A、B、C類之方式重覆發表,僅能擇優計分,不得重覆計算。
(4)同一研究著作之作者多於一人時,主要作者的得分為該篇文章分數的75%,主要作者係指聯絡作者,若未註明聯絡作者,則以第一位作者或由申請人提出證明書信或文件。為鼓勵合作研究,非主要作者之得分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學生不列入作者人數之計算︰



6.申請人著作發表於附件一未涵蓋之期刊或書籍時,申請人應於提出升等申請前兩個月,盡量提供該期刊的相關資料,例如審評委員會成員、接受率、期刊年期、每年出版頻率等,再經本系全體專任老師以不記名方式投票決定該期刊所屬類別,採最多數票決。
(二) 研究計畫及獎補助研究獎項成績:本項成績總分為100分,占研究項目成績15%,以升等前一職級期間為計算基準,評分細項如下:
1.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1次80分。
2. 91年7月31日前獲科技部甲種研究獎每次16分。
3.獲科技部研究計畫含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之先導型計畫主持人費者,依下列標準給分:
(1)每件月主持人費一萬元以上者加16分。
(2)每件月主持人費未滿一萬元者加8分。
(3)上述計畫同一年度有二件以上之補助計畫者,第二件再加8分。多年期計畫每年以一件計。
(4)無核定主持費之計畫,主持人每件加4分。
(5)上開無支領主持費之共同主持人均不計分
4.獲非科技部之政府機關核定之研究計畫,以計畫執行起始年度為採計基準,其計得分以總金額 (以萬元計) 乘以計畫基數0.16,每件計畫以16分為上限;上開支領主持人費1/3以上之人事費之共同主持人依主持人所得分數之三分之一計算。
5. 其他產學研究計畫(含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之開發型及應用型計畫,先導型計畫則不包含),以計畫執行起始年度為採計基準,每件計畫得基本分數2分。每件計畫得分為計畫基本分加上計畫總金額分數,其中計畫總金額分數以總金額(以萬元計)乘以計算基數0.14,每件計畫以16分為上限;上開支領主持人費三分之一以上之人事費之共同主持人,依主持人所得分數之三分之一計算。
6. 國際合作研究型計畫,以計畫執行起始年度為採計基準,其得分以總金額(以萬元計)乘以計算基數0.16,每件計畫以16分為上限;上開支領主持人費三分之一以上之人事費之共同主持人,依主持人所得分數之三分之一計算。
此類計畫若為經科技部提出之國合計畫,則不得與第三目重複計算。若屬國外所委託之產學計畫,則不得與第五目重複計算。申請人得選擇最有利目次計分。
7.與產業界 (含企業) 及法人辦理非產學計畫案之技術移轉或著作授權,每案金額達1萬元得0.1分,每案最高計至20分。若每案有多位創作人時,其分數則以總金額除以創作人數後計算之。
8. 非科技部計畫管理費金額每一萬元得1分,每件計畫以16分為上限,但同一件計畫不得與第四目至第六目重複計算。申請人得選擇最有利目次計分。
9.專利:本項之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未含國立高雄大學管理學院者,不列入計算。同一項技術若同時獲得國內專利及國外專利,則以國外專利計分。
(1)已核准之國內專利:發明專利一件得20分;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一件各5分。
(2)已核准之國外專利:一件得30分。
10. 學術著作:教師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應用類之技術報告送審者,本項最高採計20分。
(1)SSCI、SCI、EI、A&HCI、TSSCI、THCI Core等資料庫及本校提列具審查機制之法政學門論文,點數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學術著作獎勵辦法之附表計算,1點以1分計。SCI、SSCI論文以Impact Factor為分級。
(2)前開資料庫以外有審稿機制所刊登之期刊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每篇得3分。應檢附足資證明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佐證資料,若無法直接判定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則不列入計算。
(3)學術性專書著作,點數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學術著作獎勵辦法計算,1點以1分計。本項計分採計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外出版社公開出版,或經外部匿名審查之學術性著作專書,但不包含專書論文、講義、翻譯、再刷、編輯而無實際撰寫內容,或以研討會論文集形式出版者。獲科技部「人文學及社會科學經典譯注計畫」補助之譯著,亦得採計。
(4)舉辦人文藝術作品個人公開展演,1次得15分。人文藝術作品參加聯展,1次得7分。
(5) 參加運動競技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四之二「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成就證明採計基準表」所定成績參考基準,獲得A級者每一獎項加80分;B級者每一獎項加70分;C級者每一獎項加60分;D級者每一獎項加50分;E級者每一獎項加30分。
參加教育部主辦全國(不分區)運動錦標賽、全國各單項協會所舉辦之全國性(不分區)比賽,獲前三名者加15分。
11.其他學術成就:由申請人提出相關具體事蹟,經系教評會審議,最多核40分。
(三) 以上二項合計之總分最高計至100分。
十一、 依第四點所稱之教學,係指申請人之教學基本義務、一般教學貢獻、傑出教學貢獻三類。教學成績計算如下:
(一) 教學基本義務:本項分數最高為75分。
1. 教學年資:本項分數最高50分,以向系(所)提出升等申請日起,往前推算至升等前一職級起資日止:
(1)本校教學年資: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加15分,逾三年者,每增一學期加2分,前三年年資滿一學期、未滿一學年者,依上開標準折半計算,未滿一學期者不予計分。
(2)他校教學年資:依上項標準折半計算,最高採計4年。
2. 授課時數:本項分數最高採計12分。在本校任教期間,升等前一職級每學期平均授課時數,每時數以1分計算,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與超支鐘點費及論文指導費核計辦法第三條與第八條核減基本授課時數者,應加回核減時數計算。
3. 教務配合事項:以在本校任教期間為計算基準(逾三年者,採計最近三年),最高採計10分。
(1)期限內登錄學生學期成績:未逾期登錄者加4分,每門課程逾期登錄者,依前開4分標準扣減0.5分,8門以上課程逾期登錄者為0分。
(2)曾經提教務會議修正學生學期成績:未曾提出者加2分,每次提出修正者,依前開2分標準扣減0.5分,提出4次以上者為0分。
(3)期限內提出或上網登載授課課程與授課大綱:未逾期登錄者加4分,每門課程逾期登錄者,依前開4分標準扣減0.5分,8門以上課程逾期登錄者為0分。
(4)期限內完成期中預警課程之登錄:依期登錄者加5分,每門課程逾期登錄者,依前開5分標準扣減0.5分,扣至0分為止。
4. 教學意見調查:本項分數最高採計10分。以在本校任教期間為計算基準(逾三年者,採計最近三年),各學期所有課程之教學意見調查的平均分數為評分基準,任教未滿三年者,以實際任教期間平均分數計。
(1)平均分數達3.5分以上者,依其平均分數乘以2計算。
(2)平均分數達3.0分以上未達3.5分者,不計分。
(3)平均分數未達3.0分或有連續三學期平均分數未達3.5分者,扣教學基本義務項目總成績5分。
(4)本校教學評鑑辦法第五條所列之課程不列入教學意見調查分數之計算。
(二) 一般教學貢獻:本項最高分為50分
1. 支援開設通識課程及大一英文課程:在本校任教期間,升等前一職級每學期平均授課課程,每一學期開一門加1分,多人合授一門則平均之,最高採計5分。惟通識教育中心專任教師教授通識課程及大一英文課程者不加分。
2. 全英語授課課程:最多加至5分。未獲本校英語授課補助之全英語授課課程,每門課程加1分;曾獲本校英語授課補助之全英語授課課程,每門課程加0.5分。但英語語言類 (依本校教師英語授課補助辦法認定)、非講授類課程 (實驗、專題討論、書報討論、論文、演說等性質之課程)及授課教師之母語為英語課程者,不得加分。
3. 本校校外實習課程:每門課程加1分,最多加至3分(多人合開課程依比例計算)
4. 獲本校教學優良教師獎,每次加10分。獲院優良教師獎,每次加5分。同一學年度同時獲上開獎項者,採計其最高等級獎項。
5. 研究生指導:最高採計20分。以升等前一職級期間為計算基準。
(1) 指導本校碩士論文者,每1人加1分;指導本校博士論文者,每1人加3分。
(2) 指導本校大學部學生參加科技部之大專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之論文指導者,每1人加2分;獲科技部大專學生研究創作獎者,每案再加5分。
(3) 指導學生參加運動競技,計分之賽事項目、等級、名次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附表四之一與附表之二,得分比例為A級加20分,B級加18分,C級加16分,D級加14分,E級第一名至第三名加12分,E級第四名至第六名加6分。
(4) 全程參與指導學生辦理校內外成果展滿1年加1分,最高採計3分。
6. 執行教育部、科技部或本校各類教學改進計畫:本項分數最高採計20分。以升等前一職級期間為計算基準:
(1)擔任全校型計畫總計畫主持人,每件加5分;實際負責執行經總計畫主持人簽認者,每件加3分。
(2)擔任全校型計畫分項計畫主持人,或跨校、跨院系合作之整合型計畫主持人,每件加2分。
(3)擔任跨校、跨院系合作之整合型計畫之分項計畫主持人,每件加1分。
(4) 開授磨課師課程(MOOCs)或遠距教學課程,每門課2分;該課程獲教育部數位課程認證者,加計5分。每門課計分一次,不得重複列算。
(5) 受評期間擔任跨院學分學程召集人,每年皆有學生取得該學程證明者,每一學程加2分。
(6) 擔任訂單式產業實習學分(位)學程或產業碩士專班主持人,每一專班加3分。
(7) 開授教育部夏季學院課程,每學期加1分。

7. 籌辦全校性或學院會考或檢測,每項每次加2分;參與全校性或學院會考或檢測命題、測驗、閱卷等工作,每項每次加1分。但本項最高採計5分。
8. 協助開設暑期先修班、高中科學班或高三預修學程者,每班每次加1分,合授課程者均分之。
9. 擔任本校學生課業輔導實施要點所開設之補救課程教師,經系所證明在案者,每學期每門課加1分。
10. 依本校教師成長社群實施辦法,擔任社群召集人,每次加1分。
11. 其他教學優良事蹟,由送審人提出相關具體事蹟,經各級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議,最多核給5分。
(三) 傑出教學貢獻:獲教育部教學獎或其他相當之教學貢獻獎者,由申請人提出具體事蹟,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最多核給20分。
以上三項合計之總分最高採計至100分。
十二、 依第四點所稱之服務,係指申請人在本校服務期間於校內、外與本校校務或專業相關之服務。服務成績計算如下:
(一)行政服務:以在本校任教期間之升等前一職級為計算基準,本項分數最高採計30分。
1.擔任或代理本校編制內行政或學術行政主管:一級主管每滿一學期加4分,二級主管每滿一學期加3分。如同時兼任 (含代理)2項以上行政或學術主管職務者,均得採計之。
2.熱心協助行政事務,兼任本校各級各項委員會委員、會議代表或各(院、系)非編制研究中心主任,負責盡職者:每滿一學期加0.5分。如同時兼任以上者,均得採計之。
3.擔任重要專案工作負責人,每完成一件專案加2分。
4.擔任校外專業學會之理事、監事、秘書長、總幹事,或擔任政府機構顧問或委員,每滿一年加2分。
(二)輔導服務:以在本校任教期間之升等前一職級為計算基準,本項分數最高採計40分。
1. 擔任導師或宿舍生活輔導老師,每滿1學期加2分。如另擔任身心障礙同學之導師者,每滿1學期再加0.5分。本項最多加至20分。
2. 獲本校或本院優良導師獎者,校級每次加5分;院級每次加3分。同一學年度同時獲上開獎項者,採計其最高等級獎項。
3. 擔任導師或宿舍生活輔導老師實施晤談、關懷並轉介至本校學生事務處諮商輔導組者,每件加1分。本項最多加5分。
4. 課後時間輔導學生學業或指導學生從事專業運動競技訓練且可提出證明者 (國立高雄大學金融管理學系課業輔導紀錄表),累計10小時加1分。另擔任本校學生與教職員工社團指導老師,每滿1學期加2分。本項最多加5分。惟擔任宿舍生活輔導老師者本項最多可計至15分。
5. 擔任導師每學年完成其導生人數80%以上之校外租屋安全訪視、輔導且可提出證明者 (國立高雄大學導師賃居訪視紀錄表),每學年加2分;完成其導生人數50%以上學生訪視者,每學年加1分。本項最多加10分。
(三)專業服務:以在本校任教期間之升等前一職級為計算基準,本項分數最高採計30分。
1. 參與招生宣導事項:每次加1分,最高採計10分。
2. 執行建教合作計畫:執行非研究類建教合作計畫,依核定總金額 (以萬元計) 乘以計算基數0.04,每件計畫以4分為上限;最高採計10分。
3. 擔任育成中心輔導廠商老師,於輔導期間每輔導一家廠商滿一年加2分,最高採計至10分。
4. 擔任學測、指考或本校各項招生考試之試務或監考工作,每項每次加2分。
5. 擔任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程序小組委員,每事件加2分;擔任本校或事件管轄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小組委員,每件事加3分;擔任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小組委員,每件事加2分。
6. 全程參與指導學生辦理校內外成果展滿1年加1分,最高採計3分。
(四) 協助推動國際化服務:本項分數最高採計30分。
1.推薦並簽訂姊妹校交流合約:經教師推薦並成功簽訂雙聯學位合約,每份加4分;簽訂交換生合約,每份加2分;簽訂合作備忘錄(MOU),每份加1分(以上每簽約學校僅採計一份)。
2.協助招收境外學生:經教師推薦之境外學位生(包括僑生、陸生以及國際生)至本校就讀,每名學生加0.5分,最高採計5分;經教師推薦之自費交換生至本校交換,每名學生加0.5分,最高採計5分;開辦10人以上國際專班,每班加3分。
3.主辦國際研討會:主辦在國內舉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研討會必須對外公開徵稿並有審稿機制)並獲科技部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補助,會議性質屬第一、二類者,每件加5分,會議性質屬第三、四、五類者,每件加3分;主辦在國外舉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本校列名主辦單位並能舉證為主辦人者,會議性質屬由國際性組織(跨洲際或洲區域性)授權、認可或共同主辦者,每件加5分;其他國際會議,每件加3分。
4.其他以上未列,但有助於本校推動國際化或提升國際聲譽之項目,由申請人提出具體事蹟,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最多核給5分。
(五)其他:由申請人提出具體事蹟,經系教評會審議,最多核給20分。
以上五項合計之總分最高計至100分。
十三、 本要點所稱申請人原職級之年資計算,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 審查議決時,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作成不予通過之評量決定。
十五、 系教評會辦理教師升等案件審查時,各委員對於本人、其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或具論文指導師生關係之案件,應予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系教評會委員對於評審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請人得向系教評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十六、 94年8月1日以後本系新聘助理教授與講師,於到任後八年內未能升等者,得予續聘二年且仍得申請升等;至第十年仍未通過者,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不予續聘。
教師具下列情事者,不列入前項期間計算:
(一) 育嬰留職停薪、因病留聘停薪、或延長病假,合計滿1年者。
(二) 懷孕生產、或懷孕滿5個月以上流產者。
第二項不列入計算之年資,每次以2年計,惟合計最多4年。
十七、 本系教評會綜合考評應依本要點第九點之客觀標準為之。若綜合考評結果為不予推薦者,本系教評會須將會議之決議、未通過理由及申請時所提供之相關資料,儘速通知及退還升等申請人。
十八、 申請升等教師對於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定如有異議,得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有關申訴程序之規定,敘明理由以書面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結果認為申訴有理由時,應送請本校重行辦理審查。
十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辦法辦理。
二十、 本校教師升等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評分加總,升等助理教授及副教授達70分以上、教授達75分以上,得進入各級教評會審查程序。
二十一、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及校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