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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碩士班備取生錄取報到】-110.03.08更新

請下列考生按以下規定時間報到,逾時視同放棄。

准考證號 姓名 錄取狀態
210320120003 李○僑 備取1

備取生遞補錄取暨報到通知書於報到當天現場領取。

  1. 遞補錄取之備取生應於110年03月12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至管理學院三樓304室系辦公室辦理現場驗證與報到。
  2. 遞補錄取之備取生驗證時,應持以下與報名表上所載報考資格及學經歷相符之資料證件辦理:
    • 備取生遞補錄取暨報到通知書。
    • 國民身分證正本。
    • 就讀意願書。
    • 畢業證書正本(報名時所填學歷之證書正本,應屆畢業生須繳驗學生證正本並報到時填具切結書,於切結期限內補繳學歷證件,已畢業生須繳交畢業證書正本)。
    • 以「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五條報考資格錄取之考生,須繳驗相關證明之文件正本。
    • 教育部立案之香港各校院經准報考錄取後,應繳驗教育部驗印之
    • 畢業證書或學校開具附核准入學學籍文號之四下肄業證明,經教育部駐港代表加蓋印章。
  • 現役國軍義務役人員,須繳驗服役部隊出具「110學年度第1學期開始上課前」可退伍或解除召集之證明文件正本。
  • 在職生另繳交現在機構進修同意書及在職證明書。
  1. 遞補錄取之備取生報到時尚未能取得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證件者,應填具切結書,於切結期限內補繳,逾期仍未補繳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其缺額由其他備取生遞補。
  2. 凡錄取生經驗證時,發現所繳驗證件與報名表上所載報考資格不符者,一律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異議,其缺額由其他備取生依序遞補。
  3. 錄取生所繳學經歷證明文件,如有假借、冒用、偽造、變造不實或考試舞弊等情事,在錄取後未註冊前查覺者,取消其錄取資格;註冊入學後查覺者,即開除學籍,並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始查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撤銷畢業資格。
  4. 錄取生保留入學資格悉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5. 經錄取之研究生,未註冊入學前如已接獲徵集(訓)通知時,請自行持本通知書向役政機關辦理緩徵(訓、召)手續。
  6. 須進入實驗(實習)場所之新生,請於開學前接受學校或教育部辦理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請至教育部環保小組網站,點選教育部安全衛生教育網(http:140.135.185.42/)參閱報名。
  7. 本案學生應注意下列有關規定事項:
    • 遞補錄取之備取生接到報到通知後,即應依規定時間辦理報到,未於規定時間辦理報到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 遞補錄取之備取生如欲就讀他校,亦請填寫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以利本校通知備取生辦理遞補作業。
    • 於本校規定之開學日前應報到而未報到者,自動取消錄取資格,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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