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金融管理學系碩士甄試生第二階段報到
請下列考生按以下規定時間將規定報到相關文件依規定時間郵寄繳交,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
(相關文件於06/11下午以掛號寄出)
准考證號 | 姓名 | 備註 |
110320110017 | 王○鴻 | |
110320110013 | 歐○慧 | |
110320110014 | 蔡○穎 | |
110320110015 | 蔡○蓁 | |
110320110006 | 林○和 | |
110320110002 | 沈○宣 | |
110320110005 | 陳○穎 |
說 明:
一、 凡經錄取之學生應於110年6月21日(星期一)前,將報到相關文件掛號郵寄至「811726 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700號金融管理學系」(以郵戳為憑)俾利辦理驗證報到事宜。
二、 錄取生驗證時,應持以下證件辦理:
(一) 錄取暨報到通知書-影本。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就讀意願書-正本。
(四) 畢業證書-正本(報名時所填學歷之證書正本,應屆畢業生倘因成績結算,尚無法取得畢業證書者,報到時填具切結書,於切結期限內補繳學歷證件,已畢業生須繳交畢業證書正本)。
(五) 以「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錄取之考生,須繳驗相關證明之文件正本。
(六) 現役國軍義務役人員,請檢附服役部隊出具110學年度第1學期開始上課日前可以退伍或解除召集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 在職生另繳交目前服務機構在職證明書正本;如現任職機構與報名時所繳進修同意書非同一機構時,需另繳交現在職機構進修同意書(格式可參考本簡章所附之在職進修報考同意書與在職證明書,如附件四),否則視同未完成報到。
(八)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繳交下列證件:
(1) 境外學歷證件影本一份(須加蓋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戳記)。非英語系國家之學位證書另須繳交中譯本或英譯本之學位證書(須加蓋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戳記或送我國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
(2) 境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須加蓋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戳記)。非英語系國家之歷年成績單另須繳交中譯本或英譯本之歷年成績單(須加蓋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戳記或送我國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
(3)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應涵蓋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時間,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未加蓋駐外單位驗證戳記者,可進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參看「驗證外國學歷參考事項」辦理驗證手續。
(九) 臺灣地區人民或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含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持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請依教育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檢具相關文件辦理報到。)
三、 錄取生報到時尚未能取得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證件者,應填具切結書,於切結期限內補繳,逾期仍未補繳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
四、 凡錄取生經驗證時,發現所繳驗證件與報名表上所載報考資格及學經歷(含年資)不符或與報考資格不符者,一律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異議,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五、 錄取生所繳學經歷證明文件,如有假借、冒用、偽造、變造不實或考試舞弊等情事,在錄取後未註冊前查覺者,取消其錄取資格;註冊入學後查覺者,即開除學籍,並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始查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撤銷畢業資格。
六、 錄取生保留入學資格悉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七、 報到時,現役軍人、現在軍事機關服務人員、軍事校院畢業生、中央警察大學畢業生、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等具有特殊身分人員,不得以前述身分為由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八、 經錄取之研究生,未註冊入學前如已接獲徵集(訓)通知時,請自行持本通知書向役政機關辦理緩徵(訓、召)手續。
九、 本案學生應注意下列有關規定事項:
(一) 經錄取之研究生接到報到通知後,即應依規定時間辦理報到,未於規定時間辦理報到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二) 錄取生如欲就讀他校,亦請填寫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以利本校通知備取生辦理遞補作業。
於本校規定之開學日前應報到而未報到者,自動取消錄取資格,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