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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執行校內違規停放及外觀足以定為不堪使用之腳踏車清理工作,敬請 公告周知。

 

主旨:總務處自100年3月15日起,執行校內違規停放及外觀足以定為不堪使用之腳踏車清理工作,敬請 公告周知。
說明:
一、 依據本校車輛管理辦法第十六、十七、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 自100年3月15日起執行校內腳踏車清理工作,違規停放或外觀足以認定為不堪使用之腳踏車,將移置於第一停車場(綜合大樓前網球場地下室)集中管理,逾90日(100年6月15日)後,無人回應或認領之腳踏車,視同廢棄腳踏車,依前開辦法第二十一條處分。
三、 尋車請逕至第一停車場,洽詢移置及認領事宜請聯繫事務組呂勝宏先生(5919156),校內分機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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