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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裝設火災警報器

附件:教育部函文影本乙份

主旨:檢送教育部函轉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影本(如附件),並轉知學生將此訊息通知房東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0年3月11日臺軍(二)字第1000037916號函及內政部消防署100年3月7日消署預字第1000500176號函辦理。

二、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請  貴校確依本部99年3月29日修訂「推動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賃居服務計畫」,於實施賃居訪視時機,加強檢視業者有無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確保學生住宿安全。

三、請各院系將此便函公告及加強宣導,務請貴系校外租賃學生將此訊息通知房東,並請房東一月內儘速安裝;若未如期安裝,請學生將房東資訊反映貴系彙整之,並將此資料擲送學務處生輔組,生輔組將請消防單位前往安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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