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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金融管理學系學生扺免學分辦法

國立高雄大學金融管理學系學生扺免學分辦法 93年12月28日系務會議通過 94年5月17日經濟管理學院系所主管會議通過 94年6月3日教務會議備查 101年4月1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5月29日第1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6月12日 第4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國立高雄大學學生扺免學分辦法」訂定「國立高雄大學金融管理學系學生扺免學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 曾在大專院校就讀後再就讀本系之學生。 二、 先修讀本校學分後考取修讀本系學位生。 三、 轉系、所或修輔系、雙主修之本系學生。 四、 凡曾在符合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大專院校修讀科目學分之本系學生者。 五、 經所屬系(所)同意並經學校核准至國外大學院校從事學位論文有關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之本系學生者。 六、 與本校國際合作承認或相互承認學分之修畢課程之本系學生者。 七、 其他特殊事由提報系務會議通過者。 第三條 體育課程除依前條申請同意抵免外,情形特殊者,亦得申請准予抵免 修習體育課程。 第四條 審核抵免學分之原則如下: 一、 五年制專科學校畢(結)業之學生,其專科一年級至三年級修習之科目不得抵免。 二、 入學本系前修習及格之專業科目,至入學時已超過五年者,不得抵免,或可向課程委員會提出申請甄試,甄試及格者,准予抵免。 三、 抵免科目如以學分多者抵免學分少者,則以少者登記;如擬以學分少者抵免學分多者,所缺學分應予補修,如無法補足學分數者,不得抵免。 四、 審核抵免科目,如有必要,得通知申請者接受甄試,甄試及格者,准予抵免。 第五條 抵免學分之學士班一年級學生,得依其抵免學分申請提高編級。抵免四十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抵免八十學分者得編入三年級,抵免一百一十學分以上者得編入四年級。但二專及五專畢業生最高得編入三年級,大學部退學學生最高得編入退學年級,惟至少需修業滿ㄧ學年始得畢業。 第六條 研究生可抵免之學分數,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 二年制在職進修專班可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三十學分 第七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以學生入學之當學年辦理一次為限。學生可於上學期或下學期擇一辦理,依學校規定時間及相關文件辦理,並由前學年各專任老師核定,若前學年無專任老師則由系主任核定之。 第八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程序: 一、 學生至教務處網站線上申請,並填寫完畢。 二、 學生將申請表及原畢業學校成績單送交本系辦公室。 三、 課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課程委員會及任課與本系相關教師進行書面審查。 四、 書面審查若決定仍需甄試,則通知學生甄試日期及方式。 五、 任課教師舉行甄試,並將審查結果填入申請表,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並送還教務處註冊組。 六、 教務處註冊組通知學生審查結果。 七、 若通過,學生辦理退選抵免科目,若該學期剩餘修習學分低於最低學分下限,則需辦理加選其他科目。 第九條 抵免學分之審核,校定必修及通識選修科目由綜合教學部負責審查,專業科目由授課教師審查,系主任審核通過,並由教務處負責複核。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提送教務會議備查,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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