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金融管理學系學生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
103年4月16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年5月1日管理學院第26次院務會議通過,103年5月20日 10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備查
104年01月14月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4年03月0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4 年4 月14日管理學院第29 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104 年4 月21 日發佈
106年09月2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6年11月08日管理學院第39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106年12月05日 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備查,107年01月19日發佈
110年04月28日系務會議修正,110年05月05日管理學院第52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110年06月02日109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備查,110年07月01日發佈。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日間學制大學部優秀學生未來升學進路繼續報考本校就讀碩士班,期以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爰依據「國立高雄大學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大學部學生凡符合下列任一申請資格者,得於三年級下學期註冊前,向本系申請參加本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之資格甄選:
一、自入學至三年級第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就讀班級前60%(含60%)以內者。
二、獲得本系一位(含一位)以上專兼任教師、專案教師極力推薦者。
三、獲得科技部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者。
第三條 申請參加預備研究生資格甄選,應檢附下列文件以供審查:
一、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二、學業成績總名次證明書正本。
三、履歷、自傳、讀書計畫、研究計畫。
四、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如參與之研究專案或學期報告)。
第四條 每學年預備研究生錄取名額及名單,由系務會議討論決定之。
第五條 經公告錄取之預備研究生,須於本校規定修業時限內(不含延畢生)取得學士學位,並於畢業年度參加本校碩士班招生考試(含甄試或考試入學),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碩士班之研究生資格。
第六條 預備研究生於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研究所課程,至多可抵免四分之三(學分數無法整除時,餘數無條件捨去)碩士班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但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應修學分數內,則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畢業學分數。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會議備查,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