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財務金融學系教師聘任審查要點
097年4月16日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097年5月27日管理學院教評會修正通過,097年6月25日第52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112年01月1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12年02月13日管理學院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112年03月08日第146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112年03月17日發佈
112年11月08日112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12年12月05日院教評會通過,112年12月27日第151次教評會修正通過,113年01月04日核定
一、 依據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組織規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訂定國立高雄大學財務金融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聘任審查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系教師之聘任,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本要點僅規範本系教師聘任審查部分。
三、 本系教師之聘任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講師:
1. 具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2. 取得學士學位後,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 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3. 取得學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助理教授:
1. 具博士學位並有專門著作者。
2. 取得碩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3. 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副教授:
1. 取得博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2. 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教授:
1. 取得博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2.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四、 本系擬新聘之教師,應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系教評會)進行初審作業。新聘教師之初審程序如下:
(一)應依本系系務會議決議之所需教師員額及教學、研究需要之專長,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二)依應徵者之應徵資料,進行教學、研究、服務等資格之認定與審查,並由本系教評會委員投票,獲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者,始為本系新聘教師候選人。
(三)本系教評會得邀請新聘教師候選人面談或專題演講,再就所有新聘教師候選人進行最後評審。
(四)初審通過後,應即將會議紀錄、聘任有關證件資料,送請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進行複審。
五、 本系專任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其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長期聘任辦法另訂之。
兼任教師之聘任,每次為一學期或一學年,聘期屆滿若有需要得予續聘。
客座教師之聘期於聘約中訂定。
六、 新聘專任教師除經教育部審定核發證書者外,應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內,備齊申請教師資格審查資料送人事室報請教育部核定,逾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不予續聘;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送審職級之聘任。
七、 本系教師辦理解聘、停聘與不續聘均依據大學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本校訂定章則等規定辦理。
本系專任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應由本系詳述理由及法令依據,依規定程序提系、院、校教評會審議。
本系專任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於辭職一個月前以書面提出,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八、 094年08月01日以後新聘之助理教授與講師,未於到任後八年內升等者,得予續聘二年且仍得申請升等;至第十年仍未通過者,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不予續聘。
教師具下列情事者,不列入前項八年期間計算:
(一)育嬰留職停薪、因病留職停薪、或延長病假,合計滿一年者。
(二)懷孕生產、或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第二項不列入計算之年資,每次以二年計,但合計最多四年。
九、 系教評會辦理聘任審查時,各委員對於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具論文指導師生關係之提聘案件,應予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十、 本系教師對於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案件,得於收到本會初審結果通知書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併同初審決議送院教評會決審。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