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修業規則
94年12月28日94學年度第5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95年3月8日94學年度第7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6月8日99學年度第1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0年6月14日第17次管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100年9月16日本校100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備查
101年2月22日100學年度第6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1年4月11日100學年度第7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1年5月29日管理學院第19次院務會議審查通過、101年6月12日本校100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備查
101年10月16日101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1年11月19日101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1年11月28日管理學院第20次院務會議通過、102年1月15日本校10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備查
102年7月24日101學年度第1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2年10月8日管理學院第23次院務會議通過、103年1月14日本校10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備查
108年4月24日107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8年05月14日管理學院第44次院務會議通過、108年6月4日本校107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備查
110年1月06日109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10年03月24日管理學院第51次院務會議通過、110年6月2日本校109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備查
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爰依「國立高雄大學學則」訂定本修業規則。
第二條 本所學生修業年限,以四年為限,以在職進修身份錄取之研究生,得酌予延長其修業年限,最高以二年為限。
第三條 本所學生須修滿40學分,包含所訂必修19學分,選修21學分,完成碩士論文且口試通過,方能取得碩士學位。修讀海外雙碩士學位學生,於合作學校應修之學分數,依雙方合作契約之規定為之。
第四條 本所學生除須滿足本所修業規則第三條外,另須滿足下列條件,始得提出畢業申請:
一、以本所學生名義於有匿名審查制度之期刊發表論文,或參加國內、外公開徵稿之學術研討會,並親自到場發表論文(壁報論文除外)。
二、符合下列英文畢業門檻之一。
(一)完成下列任一項英文檢定考試標準:
1.托福(TOEFL-IPL):520分以上。
2.電腦托福(TOEFL-CBT):193以上。
3.網路托福(Internet-based TOEFL): 70分以上。
4.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GEPT):中高級複試或高級初試以上。
5.多益測驗(TOEIC): 700分以上。
6.IELTS國際英語測試:6級以上。
7.FLPT:三項筆試總成績240分以上。
(二)親自赴國外以英文於國際研討會發表論文。
(三)國外遊學並取得二門專業或語言課程4學分以上之學分證明,或在國外參加6週以上之英文密集語文課程(如:Intensive English Orientation Program, 簡稱IEOP),並須經駐外單位認證。
(四)在本校西洋語文學系修「英文聽力與會話(2學分)」、「英文作文(2學分)」及「多益測驗與工商英文(3學分)」等三門課程中選擇二門修習,成績需達70分以上,並修滿4學分以上。
(五)符合下列條件者,不受此限。
1.以在職進修身份錄取之研究生不在此限。
2.僑生或外籍生之原居住地以英文為官方語言者。
三、於本所舉辦之「英文論文初稿公開發表會」及「期末論文公開發表會」發表論文,且未被本所全體專任教師否決。未於本所排定之時間完成論文發表者,得另擇期安排發表時間。修讀海外雙碩士學位學生得免於「英文論文初稿公開發表會」發表論文。
四、取得完成學術倫理教育課程相關證明。
(一) 學生透過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網站自行觀看本課程,並通過總測驗取得至少完成六小時本課程之修課證明。
(二) 學生所屬院系所學程於必修科目開設有學術倫理相關課程,得予免修。
(三) 學生若已修過「學術倫理教育」相關課程,應於入學當學年度出具修課證明申請免修,經審核通過後,免修習本課程。
五、碩士學位考試前,需提交論文比對系統之結果報告,與文獻相似度全文低於(含) 30%,始得參加學位考試;辦理離校時,需另繳交符合前述標準之最終論文檢測報告至系辦公室存查。
第五條 本所學生選課須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始得將該選課取得之學分計入畢業學分,在未確定指導教授前,得由導師簽名同意之。學生取得非本所開設課程之學分,至多採計9學分為畢業選修學分。
第六條 學分之抵免與採認
一、本所學生於入學前,若取得與本所相關課程之學分,得依「國立高雄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學分抵免要點」辦理學分之抵免。
二、本所學生於入學後,若赴海外研習(包括交換生及修讀雙學位學生),則應於赴海外研習前提出海外修習課程採認之申請,由所教學委員會審核之。欲以海外研習課程抵免所訂必修課程者,則應提出與海外研習課程對應之本所必修課程,以供審核。海外研習結束後,得提供本所核定之學分採認申請書及成績證明書,以辦理學分之採認抵免事宜。
第七條 本所學生論文題目應於第一學年下學期註冊後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交所辦公室存查。若論文題目更改,依同樣程序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本所學生若選定非本所專、兼任教師為指導教授,除須經本所同意外,亦須由本所專任教師共同指導。
第九條 碩士論文口試委員三至五人,校外委員須佔三分之一以上,本所專任教師至少一人,指導教授列口試委員參考名單三至五人,由所長簽請校長聘請之。指導教授為二人時,口試委員至少四人。
第十條 本所學生選定及更換指導教授悉依「國立高雄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研究生選擇及更換指導教授要點」之規定為之。
第十一條 本所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之最高上限為十三學分。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該年級學生數前三分之一以內且無不及格者,次學期得經所長核可超修三學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國立高雄大學學則」及相關教務章則之規定為之。
第十三條 本規則經所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提請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