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金融管理學系系主任遴選辦法
97年02月27日系務會議通過,97年06月03日管理學院第七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97年11月28日第9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年04月21日系務會議通過,99年06月08日管理學院第13次院務會議通過,99年06月18日第10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4月1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1年05月19日管理學院第19次院務會議通過,101年6月15日第124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年1月1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2年3月12日管理學院第2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6月19日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102年10月8日管理學院第2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年04月1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3年05月01日管理學院第26次院務會議通過,103年05月08日發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三條第二項及「國立高雄大學學術主管遴選續聘及解聘實施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系主任應具教授資格並為專任教師,專案教師不得為候選人。如一時確無合格人選,或具教授資格者均無意願或無法依規定兼任,得由副教授兼任之,但以一任為限。於學期中聘兼系主任者,其任期自次一學期起開始計算。
系主任卸任並間隔一任後,得再被列為候選人。
第三條 系主任候選人產生方式如下:
一、系主任出缺時,應先公告徵求人選,具本系副教授資格以上者均得列為候選人。
二、非本系專任教師,應經全系專任(案)教師三分之一(含)以上聯名推薦者。
三、候選人應就系務發展之抱負與理念發表意見,供本系教師參考。
第四條 系主任以遴選方式產生,遴選方式如下:
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之方式,就候選人圈選後,除特殊情形外,依得票數高低推選一至三人,簽請校長圈選一人聘任之。
第五條 系主任採任期制,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六條 系主任以遴選方式產生,遴選方式如下:於系主任任期屆滿前四個月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召開系務會議遴選作業。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