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金融管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92年4月22日系務會議通過,92年6月25日校教評會通過
97年2月2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5月27日管理學院教評會修正通過,97年06月25日第52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103年04月16日系務會議通過,103年04月29日院教評會修正通過,103年06月11日第90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103年6月11日核定
一、 |
為審理有關本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予續聘、延長服務、借調、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教授休假研究、資遣原因之認定、進修研究之獎助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議等事項,茲依國立高雄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八條及國立高雄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訂立『國立高雄大學金融管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設置國立高雄大學金融管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二、 |
本會置委員五人以上及候補委員一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本系推選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推選產生,其中具有教授資格者需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如本系推選委員未達法定委員人數時,由本系系主任推薦具,金融管理專長之校內、外教授,簽請校長聘定之。本會會議由系主任召集並主持之。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若擔任委員後,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或留職停薪,或連續未出席本會會議達三次以上者,經本會認定通過,應解除其職務,並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如候補委員已無餘額可資遞補,則依本會原規定推選程序再行推選,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
三、 |
本會會議不定期開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行使投票時並需獲得出席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通過。其審查結果應作成紀錄。本會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四、 |
本會開會時,各委員對於審議案件如涉及其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具論文指導師生關係或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案件,應予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教評會委員對於評審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請人得向本系教評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委員未自行迴避時,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委員中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投票時不予計算。 |
五、 |
本系教師對於本會之決議如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覆。申覆以一次為限。 本系教師對於申覆結果如有異議,得依本校相關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
六、 |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及校級教評會審議通,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