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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辦法

國立高雄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學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辦法

103416日系務會議通過,1030501日管理學院第26次院務會議通過,10352010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後備查

1030618日系務會議通過,103114日管理學院第27次院務會議通過,104113日第103學年度第2次教務議備查,104120日發布

1050615日系務會議通過,1051220日管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1060224105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備查,1060301日發布

1121108112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1130327日管理學院第63次院務會議通過,113061111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備查,1130625日發布

第一條   為培養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財務金融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具有良好的專業實務能力,並促進產學合作,使人才培育更能符合產業界之需求,提升就業競爭力,特依本校「國立高雄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訂定「國立高雄大學財務金融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學部及碩士班學生

第三條   修課同學需先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經本系審核通過後始得修習本類課程,實習完後始得核給學分。

第四條      本課程為選修課程,相關修課時數、學分數如下:

  • 「校外實習()」:本課程開設、實習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限本系大四及碩士班學生選修,該課程當學期結束前於實習機構內實習時數達486小時者,核給九學分。
  • 「校外實習()」:本課程開設、實習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限本系大四及碩士班學生選修,該課程當學期結束前於實習機構內實習時數達486小時者,核給九學分。
  • 「校外實習()」:本課程開設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實際實習時間為每年暑期,學生選修該課程當學期結束前,於實習機構內實習時數達162小時者,核給三學分。

第五條   實習機構之選定與分發原則如下:

一、本系學生校外實習機構為國內外經當地政府登記核准立案之公民營機構,其實習工作內容須與本系專業相關。

二、本系主動洽詢之實習機構:由本系與實習機構雙方洽商,簽約後提供給學生自由登記,再由本系與實習機構共同進行徵選分發作業。

三、學生自行選定之實習機構:實習工作內容需與本系專業相關,經系主任審核同意後,由本系與實習機構雙方洽商簽約後始可辦理。但政府機構(外包機構除外)主動提供之實習,可不必辦理簽約程序。

 第六條   學生申請校外實習,應先經家長同意並填具家長同意書(如附件),學生前往實習機構報到實習前,應辦妥相關保險事宜(學生除實習單位另有規定外,需自行投保除公保、勞保、全民健保、學生團保以外之意外死亡理賠金額貳百萬元以上的保險。)並取得實習機構同意實習證明(如附件),。學生應參加行前座談,了解及遵守實習規定、生活作息及職場工作安全等事項。

第七條   本系審核通過學生校外實習申請案時,應指派指導教師。指導教師於學生實習期間,應與實習機構聯繫以了解並評估學生實習狀況。

第八條   學生實習成績之考核採校外實習主管及校內實習指導教師共同評定之。其中,校外實習機構主管成績考核佔該科成績之50%;校內實習指導教師依訪視結果、學生實習書面報告暨口頭報告評定,考核佔該科成績之50%,合計成績後總分大學部達60分、碩士班70分者,始核給學分。

第九條   校外實習機構主管成績考核(滿分100)依出勤情形、實習態度、工作表現等評定之。該實習成績評分表(如附件),由業界實習機構主管核定簽名後,回覆本系。

第十條   校內實習指導教師依訪視結果、學生實習書面報告(附件五)暨口頭報告考核之,分數最高100分。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規定事項,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提報教務會議備查並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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