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學生扺免學分辦法
101年4月1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1年5月29日第1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101年6月12日 第4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1月08日系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112年11月08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13年3月27日管理學院第63次院務會議通過,113年06月11日11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後備查。
第三條 審核抵免學分之原則如下:
第四條 抵免學分之學士班一年級學生,得依其抵免學分申請提高編級。抵免四十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抵免八十學分者得編入三年級,抵免一百一十學分以上者得編入四年級。但二專及五專畢業生最高得編入三年級,大學部退學學生最高得編入退學年級,惟至少需修業滿ㄧ學年始得畢業。
第五條 抵免學分:
一、碩士班研究生於入學前,曾先修本系所開授研究所必選修課程達碩士班及格標準,且此課程不計入原畢業學分數者,得依「國立高雄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提出抵免學分申請,經系主任同意後,可抵免必修與選修學分。
二、碩士班研究生於入學前在他校或本校其他研究所曾修習之課程,得依「國立高雄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提出抵免學分申請,經系主任同意後,可抵免選修學分,最高可至應修選修學分數二分之一,惟本系必修課程之學分不可抵免。
第六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以學生入學後在學就讀之前二學期擇一學期辦理一次為限,並應於本校行事曆所訂申請期限內,依規定方式辦理申請手續並由前學年各專任老師核定,若前學年無專任老師則由系主任核定之。
第七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程序:
第八條 抵免學分之審核,校定必修及通識選修科目由相關單位負責審查,專業科目由本系授課教師審查,相關會議或系主任審核通過,並由教務處負責複核。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提送教務會議備查,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