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財務金融學系碩士班修業規則
96年05月22日95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 96年05月28日95學年度第2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96年6月12日 管理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96年6月22日 95學年第6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9月24日 97學年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98年1月14日 97學年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98年5月19日管理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98年6月16日本校97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備查
101年4月1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1年05月19日管理學院第19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年6月12日第4次教務會議備查
101年11月14日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1年11月28日管理學院第20次院務會議, 102年1月15日本校101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備查
103年01月17日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3年03月25日管理學院第25次院務會議,103年5月20日 10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備查
109年06月1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9年11月1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9年11月19日管理學院第50次院務會議,109年12月09日 109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備查
112年06月1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12年10月3日管理學院第61次院務會議通過,112年12月07日教務會議修正後備查。
112年11月08日系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112年11月08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13年3月27日管理學院第63次院務會議通過,113年06月11日11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後備查。
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財務金融學系(所)(以下簡稱本系)爰依「國立高雄大學學則」及「國立高雄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訂定本修業規則。
第二條 碩士班修業期限為一至四年,但以在職進修身份錄取之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酌予延長其修業年限,最高以二年為限。
第三條 本系碩士班學生必須修畢47學分,包含專業必修18學分、專題研討(一、二、三、四)8學分與專業選修21學分(不含校外實習選修),並完成碩士論文且口試通過,才能取得碩士學位。
第四條 本系碩士班學生必須滿足下列條件,始得舉行論文口試:
一、修滿必修課程且成績均及格。
二、財務金融組學生須於國內、外公開徵稿之學術研討會或有匿名審查制度之期刊發表文章或經系務會議決議通過之公開發表。
經營管理組學生須於有匿名審查制度之期刊發表文章或參加國內、外公開徵稿之學術研討會,並親自到場發表論文(壁報論文除外)。
三、新生在入學時,若未曾修習「會計學3學分(含)及財務管理3學分(含)以上」者,必須先行補修該課程,但不計入畢業學分。
四、學生應先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於申請學位考試時檢具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作為申請附件。比對相似度需低於30%(含),且單一來源低於20%(含),始得參加學位考試;辦理離校時,需另繳交符合前述標準之最終論文檢測報告於系辦公室存查。
五、須達到下列任一英文畢業門檻:
(一) 達到下列任一項英文檢定考試標準:
1.電腦托福(TOEFL-CBT):197(含)以上。
2.網路托福(Internet-based TOEFL):71分(含)以上。
3.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GEPT):中高級初試以上。
4.多益測驗(TOEIC): 700分(含)以上。
5.IELTS國際英語測試:5.5級(含)以上
6.FLPT:三項筆試總成績240分(含)以上。
7.參加國際交換學生以英語教學一季以上者。
(二)研究生親自赴國外(不含大陸地區)以英文於國際研討會發表論文。
(三)以英文撰寫論文者。
(四)經本系同意之本校開設英文增能課程(111學年度前為進階英文課程),學期總成績經評定為70分以上。 該英文增能課程須於碩士班修業期間已參加本規則之第四條第五項第一款所規定之英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1次以上未通過者,始得參加。
(五)修業期間修滿本校外國語文訓練中心中級英語會話或中高級英語會話達54小時且得有結業證書者。
六、經營管理組學生須參加系上舉辦之「英文論文初稿公開發表會」及「期末論文公開發表會」。
第五條 抵免學分:
一、碩士班研究生於入學前,曾先修本系所開授研究所必選修課程達碩士班及格標準,且此課程不計入原畢業學分數者,與本系開設之選修課程性質相近且學分數相同者,得依「國立高雄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提出抵免學分申請,經系主任同意後,可抵免必修與選修學分。
二、碩士班研究生於入學前在他校或本校其他研究所曾修習之課程,得依「國立高雄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提出抵免學分申請,經系主任同意後,可抵免選修學分,最高可至應修選修學分數二分之一,惟本系必修課程之學分不可抵免。
第六條 本系研究生應於修業第一學年第二學期校定期中考週最後一日截止前選定論文
指導教授,並依規定向教務處辦理登記。研究生之指導教授若為外校或外系教師者,須經系主任同意,應與本系教師至少一人共同指導。指導教授之變更,須經新任指導教授同意,並知會原指導教授,並依規定向教務處登記備詢。
第七條 指導教授列口試委員三至五人,指導教授為兩人時,口試委員至少四人,由系主任簽請校長聘請之。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且指導教授以外之口試委員人數應達二分之一以上。不得推薦該研究生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擔任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
第八條 本系碩士班學生之論文題目,應於計劃畢業學期開始兩週內,經指導教授同意,繳交系辦存查。碩士班學生應於論文口試前兩週至系辦登記論文口試時間。
第九條 本系碩士班修業畢業學分認定以本系開設課程為原則,系外選修課程學分認定,須於修課前經系主任同意。
第十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提送教務會議備查,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