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金融管理學系學生實習暨就業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高雄大學金融管理學系
學生實習暨就業輔導委員會設置辦法要點(草案)
修正前後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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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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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實習暨就業輔導委員會設置 |
學生實習暨就業輔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
辦法修改為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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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條文編號形式 |
1.學生實習相關事項之研擬、規劃、推動及評估。 2.學生就業輔導相關事項之研擬、規劃、推動及評估。 |
第二條、國立高雄大學金融管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實習暨就業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主要執掌如下: 一、學生實習相關事項之研擬、規劃、推動及評估。 二、學生就業輔導相關事項之研擬、規劃、推動及評估。 |
修改條文編號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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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 一、系主任為主席(兼召集人) ,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二、教師代表:由本系全體教師擔任; 三、學生代表一人; 並得邀請產業界人士一人。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代表組成之: 一、系主任為主席(兼召集人) ,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二、教師代表:由本系全體教師擔任; |
1.修改條文編號形式。 2.簡稱本委員會為本會 3.增列代表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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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本會由系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系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應以書面指定系專任教師一人代理之;如未有指定,由出席之各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 |
第四條 本會委員之任期: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本會由系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系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應以書面指定系專任教師一人代理之;如未有指定,由出席之各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 |
1.修改條文編號形式。 2.簡稱本委員會為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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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
第五條 本 |
1.修改條文編號形式。 2.簡稱本委員會為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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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會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第六條 本會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修改條文編號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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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提交本校學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並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
2.修正程序 |
國立高雄大學金融管理學系
學生實習暨就業輔導委員會設置辦法要點(草案)
104年06月17日系務會議核定通過,104年6月17日發布
108年06月1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8年11月07日管理學院第47次院務會議通過。
- 為規劃及審議本系學生實習及就業輔導,設置「國立高雄大學金融管理學系學生實習暨就業輔導委員會設置
辦法要點」(以下簡稱本辦法要點)。 - 國立高雄大學金融管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實習暨就業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主要執掌如下:
一、學生實習相關事項之研擬、規劃、推動及評估。
二、學生就業輔導相關事項之研擬、規劃、推動及評估。
- 本
委員會由下列代表組成之:
1. 系主任為主席(兼召集人) ,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2. 教師代表:由本系全體教師擔任;
3. 學生代表一人;
並得邀請產業界人士一人。
- 本
委員會之任期: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本會由系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系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應以書面指定系專任教師一人代理之;如未有指定,由出席之各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
- 本
委員會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 - 本會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本
辦法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提交本校學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並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